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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19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9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昌 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 偵字第270 號、106 年度偵字第461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770 號), 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世昌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越麗固有限公司(下稱越麗固公司)承攬本業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本業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內住 宅大樓建案之防水工程,林世昌受雇於越麗固公司並派駐於 上開建案擔任工地副理,負責上開防水工程施工及工地安全 衛生管理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陳○璇亦受雇於越麗固 公司,負責上開防水工程之施工。林世昌明知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6 條第1 項第5 款就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 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乙事著有 規定;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 條第1 項則明定:對 於在高度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除經 採安全網等措施者外,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 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 項 規定: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 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詎陳○璇於民國 105 年1 月27日15時50分許,接受指派至上開工地16樓陽台 開口處施作防水工程時,林世昌知悉該處16樓陽台開口距離 15樓陽台高度已逾2 公尺,且因作業需要而拆除原先作為護 欄之鷹架且未設置安全網,於該處作業即有墜落之虞,本應 注意依上開規定提供陳○璇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 護具以配戴使用,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提供必要之防護具予陳○璇,致陳○璇於該處施工時,不 慎從16樓陽台開口處摔落至15樓陽台,因此受有脾臟、左側 腎臟撕裂傷、顏面部撕裂傷疑眼眶骨骨折、牙齦撕裂傷及牙 齒斷裂、左側第11肋骨、左結膜下出血等傷害。 二、訊據被告林世昌就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陳○璇、證人即越麗固公司負責人張○適、證人 即本業公司負責人陳○富、證人即本業公司工地副主任鄭○ 鴻於警詢或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詳他卷第11至12頁 、14至16頁、18至20頁;警卷第1 至3 頁、10至20頁)。復 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現場 照片及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資佐證(詳警卷第 48至50頁、54至64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擔任上開防水工程之工地副理,負責防水工程施工及工 地安全衛生管理之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致 人受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 罪。爰審酌被告疏未提供必要防護具予告訴人使用,致告訴 人施工不慎墜落而受有上開非輕傷害,行為確有不當。並念 被告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素行尚可;犯後坦承犯行,惟與告訴人因就賠償金額無法 達成共識而未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 綜合上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被告之 辯護人雖請求對被告為緩刑宣告,惟本院審酌被告迄今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是本院為使被告能 確實省思其行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所致生之影響,認前開所 宣告之刑仍予執行為適當,爰不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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