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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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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莊翰倫 被   告 陳登泰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新祥發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竹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248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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