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發
黃柏儒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
律師
被 告 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田俊雄
被 告 田進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呂盈坤
林冠宏
李曜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方順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矯恆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志豪
吳昇樺
謝巴查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玟靚
被 告 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輝
蘇 超
被 告 黃文輝
吳武忠
潘進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林靖超
王銘賢
顏輝銘
邱尚敏
蘇俊榮
周銘煌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被 告 泓晟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唐偉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淳育律師
被 告 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郁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1024號、107年度偵字第1245號、107年度偵字第4133號
、107年度偵字第4197號、107年度偵字第4198號、107年度偵字
第6810號、107年度偵字第7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榮發等人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