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洪明郎
柯銘愁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孫小萍
律師、劉彥玲律師、鄭育翔律師
被 告 潘信裕
宏錡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慶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61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