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順寶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莊武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馬健嘉
律師
吳剛魁律師
葉庭嘉律師
被 告 高京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洪淑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2751 號、107 年度偵字第4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武雄係被告順寶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順寶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洪淑芬係被告高京機電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高京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莊武雄、洪淑芬
明知英商Vero軟體公司之子公司Planit software Limited
所有之「Alphacam」電腦輔助加工軟體軟體,依據著作權法
第4 條第2 款及我國於民國91年1 月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後所
適用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
IPS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
式著作,不得以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之,而
告訴人萊康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則係上開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
權人。
詎被告莊武雄、洪淑芬未經
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基
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時間前某時,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下載上開軟體並重
製在附表所示使用者名稱、網路IP之電腦內,而執行上開軟
體,用以繪製各類材料設計圖說施工之用,以此方式侵害告
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莊武雄、洪淑芬涉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被告順寶公司、高京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
以上開法條之
罰金刑。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4 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莊武雄、洪淑芬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順寶公司、高京公司則
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依同
法第100 條本文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
時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
聲請狀2 份附卷
可稽(見本
院卷第99、173 頁),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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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被告 │ 網路IP │ 時間 │ 使用者名稱 │
├──┼───┼───────┼───────────┼───────────┤
│ 1 │莊武雄│36.238.66.246 │104年10月27日11時30分 │PC-JULIE.Administrator│
├──┼───┼───────┼───────────┼───────────┤
│ 2 │洪淑芬│122.254.37.67 │104年10月27日19時46分 │H-TC808.h │
├──┼───┼───────┼───────────┼───────────┤
│ 3 │洪淑芬│122.254.35.153│104年10月28日7時38分 │H-TC80.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