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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 2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永茂 被   告 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俊廷 被   告 李柏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9614號、第120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李 永茂、林俊廷、李柏毅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因被告等於本 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 日準備程序 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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