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2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晉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晉榮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許晉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 國105年10月17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網咖 內連線至九禾遊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禾公司)所代 理之網路遊戲平臺日韓遊戲「勇」,登入其向蔡佳宏(所涉 詐欺部分業經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取得之遊戲帳號ha rry30933(角色暱稱:天光雲彩共排徊、遊戲等級190), 向林育辰之遊戲帳號skyleolin(角色暱稱:飛若)佯稱欲 以新臺幣(下同)3,600 元之價格,購買遊戲道具「已包裝 的+11空魂拳套‧蒼」云云,致林育辰陷於錯誤,遂於翌( 18)日凌晨0 時50分許,於「8591虛擬寶物交易平台」(下 稱8591交易平台)開設專區供買家下標並付款,許晉榮另於 「勇」遊戲中,向顏柏齊訛稱欲出售價值3,600 元之遊戲幣 云云,致顏柏齊陷於錯誤,而向林育辰開設之8591交易平台 專區下標,林育辰因而誤認許晉榮已依約下標付款,即於同 日凌晨0 時56分將上揭屬於電磁紀錄之遊戲道具,移轉入許 晉榮所使用之上開遊戲帳號harry30933中。林育辰未收 到交易款項,遂向顏柏齊查證,始悉遭三角詐騙,並報警處 理。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育辰、證人蔡佳宏、顏柏齊分別於警詢、偵查中 之證述。 (三)九禾遊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帳號harry30933(ID:天 光雲彩共徘徊)之會員資訊、IP記錄及遊戲記錄、告訴人 林育辰提出之九禾遊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證明遊戲 歷程調閱表、交易紀錄、帳號skyleolin(ID:飛若)之 會員資訊、IP記錄及遊戲記錄、8591交易平台網頁資料、 九禾遊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帳號lovegreen0918(ID :天光雲彩共徘徊)之會員資訊、IP記錄、代收明細表、 中華電信通聯記錄查詢系統、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月12日數字(法)字第1060712001 號函暨檢附之會員 基本資料、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6 年8月8日雅虎資訊(一○六)字第01302 號函暨檢附之會 員資料、遠傳資料查詢、九禾遊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月31日九禾(107)文客字第180528001 號函暨檢附之 交易記錄、107年7月19日九禾(107)文客字第180719001 號函暨檢附之遊戲帳號及會員資料。 三、透過網路遊戲而累積之虛擬寶物(如遊戲金幣、道具或裝 備),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提供線上遊戲之公司所設 電腦伺服器中,藉由玩家向提供線上遊戲之公司申請帳號上 網打玩,遊戲帳號所有人經電腦程式之判讀而得以支配該虛 擬寶物之電磁紀錄,雖此等虛擬物品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 識感觸,而難認與刑法「物」之觀念相當,惟因玩家欲在遊 戲中獲得此等虛擬寶物,須先耗費金錢向線上遊戲公司購買 相當之遊戲點數,並打玩累積一定時數始有可能獲得,玩家 若欲圖速利,可藉由線上交易取得此等虛擬寶物,而免除自 己支付購買遊戲公司點數耗費時日打玩之對價,故此等虛擬 寶物在現實社會中得為交易客體而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自 應認屬財產上之利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 之詐欺得利罪。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無足夠資力,且無實際付款之意願,為 取得網路遊戲之遊戲道具,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竟上開方 式欺瞞告訴人,藉此獲得不法利益,破壞網路交易秩序,並 致告訴人因而受有經濟上損失,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 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迄今尚未賠償告訴 人所受損失,致告訴人所受損害無法獲得減輕;兼衡以其本 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程度;暨衡及 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被告本案詐欺犯行所得財產上利益(即遊戲道具)價值為 3,600 元,應屬於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