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閏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永霖
被 告 方鴻章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
律師
廖威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增列
「上三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
辯護人之記載,漏列「上三人」,
核屬顯然錯誤,應予增列
,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