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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3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閏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永霖 被   告 方鴻章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廖威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增列 「上三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 辯護人之記載,漏列「上三人」,核屬顯然錯誤,應予增列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