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判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金城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土火 聲 請 人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金治 聲 請 人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剛誠 聲 請 人 威廉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董成廉 聲 請 人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傑立 聲 請 人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陸民 共   同 代 理 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王大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 雄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207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起 訴處分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301、9303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 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李金城等 以:被告王大進(原名王秉澤)明知址設高雄市○○區○○○ 路○號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執字 第34098號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查封登記,並於1 05年7月15日拍賣,由聲請人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以利亞 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吉 汽車企業有限公司、威廉特股份有限公司、富有國度有限公 司、李金城得標買受。被告竟分別為下列犯行:⑴於105 年8月20日至同年月25日間某日,在高雄市岡山區陸淑美市 議員辦公室內,與聲請人等所推派之代表即聲請人以利亞廚 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江剛誠協商時,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向江剛誠恫以:「我在這裡 投資(新臺幣,下同)3、4億,所以如果你們標到這個,要 補償我3億或是賣給我1萬2000坪的土地,每坪我按拍定價加 5,000元跟你們買,若是不答應,要用黑函投訴讓你們在臺 灣銀行的貸款貸不下來、提起異議之訴阻撓法院核發權利移 轉證明書,還要污染系爭土地,你們取得土地後亦無法使用 」等加害財產之言詞;復於105年8月3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 予江剛誠,再次恫稱前開加害財產之言詞,經江剛誠將上 情轉達聲請人等,致渠等心生畏懼,惟因被告所提之上開方 案均遭聲請人等拒絕而未遂。⑵明知其未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不得清除、處理廢棄物,竟基於任意棄置廢 棄物之犯意,於105年9月1日9時許,攜帶不明液體前往上址 岡山鋼鐵廠區內棄置,污染上開廠區土地。⑶明知系爭土地 業經拍定,為聲請人等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 竊佔之犯意,未經聲請人等同意或授權,於105年9月2日下 午4時30分許,雇用不知情之拖吊車司機載運數十台報廢車 輛至系爭土地內堆置,而排除聲請人等之使用,以此方式竊 佔系爭土地。⑷明知系爭土地業經執行法院查封,並張貼查 封公告,竟基於違背查封效力之犯意,於105年8月26日某時 許、105年9月8日9時3分許,陸續委由不知情之施工人員駕 駛堆高機,將聲請人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設置在岡山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廠區門口之自動伸縮鐵門拆除(毀損罪嫌部分, 另案以105年度偵字第4896號為不起訴處分),另行置換自 動伸縮鐵門,以此方式違背執行法院之查封效力。⑸基於妨 害他人出入系爭土地之犯意,於105年9月8日某時許,委由 不知情之司機駕駛貨車,橫停在岡山鋼鐵廠區門口,以此強 暴方式,妨害聲請人等行使通行該廠區門口及進入系爭土地 之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1項之恐嚇取財未 遂、第139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效力、第320條第2項竊佔、第3 04條第1項強制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4款之任意棄置 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 之清除、處理等罪嫌。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 檢署)提出告訴,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8月28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9301、9303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 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署)檢 察長於107年10月26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2075號處分書認 再議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於收受該再議駁回處分書後,即 於10日內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並於107年11 月7日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無訛,並有各該處分書、高雄高分署送達證書影本及 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等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程 序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被告於105年8月17日率領近20名不明人士,強行進入系爭土 地,向聲請人等勒索3億元獲1萬2千坪土地,並要聲請人以 拍定價每坪加5000元之價格轉讓系爭土地,若聲請人不同意 ,將以⑴黑函、政治力施壓臺灣銀行,使聲請人無法貸款繳 納得標價金。⑵提起異議之訴阻擾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⑶汙染系爭土地,使系爭土地遭環保單位列管而無法使用等 語,以遂行其恐嚇勒索之目的,縱上開⑴⑵方式之內容屬合 法訴訟之手段,但就上開⑶部分,被告不僅確實自106年5月 間至107年5月14日,委託17間業者載運木屑與不明物體等廢 棄物堆置在系爭土地,且嗣後有向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 情要該局列管系爭土地,就此傾倒廢棄物之行為,顯然已非 合法之手段,足徵駁回再議處分書並未審酌此部分事實。 (二)駁回再議處分書認聲請人所告訴被告犯罪時間係在105年10 月7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被告在此之前得為共同保管系 爭土地,且為建物之所有權人,則其在廠區內,自有進出、 放置車輛之使用及更換伸縮鐵門等權限,核其所為並無竊佔 、違反查封等情事等語,惟被告經本院於105年10月間核發 執行命令,命其自行點交不動產及動產予聲請人,其卻自10 6年5月間至107年5月14日,委託17間業者載運木屑與不明物 體等廢棄物堆置在系爭土地,就此犯罪期間及行為亦應足認 符合竊佔之罪嫌。 (三)按新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在固態物體,被拋棄效用、 滅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甚或「效用不明者 」均屬廢棄物之範圍,既然被告無權在系爭土地堆置廢棄物 ,且該等物品顯屬被拋棄效用,甚或屬效用不明之狀態,則 被告實然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規定。為此請求准予交 付審判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核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 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 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 察機關濫權。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 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 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 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至上開所謂告訴人所 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 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 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 ,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 交付審判,合先敘明。 四、查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均已詳細論列說明何以 認定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疑不足之理由,且認事用法亦 無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復對 於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亦無何未經詳為調查、斟 酌之缺失,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 處分卷證核閱無訛。至聲請人雖以上揭情詞,認被告涉犯妨 害自由等罪嫌,聲請交付審判云云,惟查: (一)聲請意旨雖指被告於105年8月17日率領近20名不明人士,強 行進入系爭土地,向聲請人等勒索3億元獲1萬2千坪土地, 並要聲請人以拍定價每坪加5000元之價格轉讓系爭土地,若 聲請人不同意,將以⑴黑函、政治力施壓臺灣銀行,使聲請 人無法貸款繳納得標價金。⑵提起異議之訴阻擾法院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⑶汙染系爭土地,使系爭土地遭環保單位列管 而無法使用等語,以遂行其恐嚇勒索之目的,然僅告訴代表 人江剛誠於偵查中指訴被告曾為上開言詞外,別無補強證據 可查,且證人江剛誠所述被告行為之時間、地點亦與聲請意 旨所載之時間、地點有所出入,又證人即105年8月17日在場 之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宥融於偵查中亦未指訴被告 當場有為上開言詞之情形;再者,聲請意旨所稱被告自106 年5月間至107年5月14日,委託17間業者載運木屑與不明物 體等廢棄物堆置在系爭土地等情,自聲請人提出告訴今, 並未見有提出任何相關事證以實其說,因此要難僅以聲請人 之單一指訴,即遽為不利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二)聲請意旨另以本院於105年10月間核發執行命令,命被告自 行點交不動產及動產予聲請人,其卻自106年5月間至107年5 月14日,委託17間業者載運木屑與不明物體等廢棄物堆置在 系爭土地,就此犯罪期間及行為亦應足認符和竊佔之罪嫌等 語。惟按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 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狀態之繼續,而 非行為之繼續。查本件上開告訴意旨⑶所指訴被告於105年9 月2日,以堆置數十輛報廢車輛之方式為竊佔犯行部分,雖 有被告之供述及聲請人提出之現場照片為據,可認被告確有 此部分之行為,不過被告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知與江剛 誠共同保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被告為座落在附表所示部 分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而聲請人等指訴被告涉犯竊佔罪 之時間,係在本院105年10月7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 前,是此期內,被告既得為共同保管不動產,且為建物之所 有權人則其於廠區內,自有進出、放置車輛之使用及更換伸 縮鐵門等權限,核其所為並無竊佔之情,聲請人聲請意旨另 指105年10月7日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被告於106年5月 間起,以堆置廢棄物之行為竊佔系爭土地,因竊佔罪為即成 犯,且聲請人聲請意旨並非指訴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原處分認定有何不當、或被告有何其他足認構成竊佔系爭 土地之情形,而係指訴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被告另行所 為之犯嫌,因此聲請意旨所指該部分之行為與告訴意旨所稱 被告於105年9月2日所涉竊佔犯行,應無狀態上繼續之關係 ,故被告即使有聲請意旨此部分所指之行為,也無法動搖原 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決定,何況,被告是否確有聲請 意旨此部分所指訴之行為,亦未見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據資料 為據,故難認原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此部分之認定, 有何違法之處。 (三)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固於106年1月18日增訂廢棄物之定 義為: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 液態物質或物品:一、被拋棄者。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 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三、於營建、製造、加工 、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四、製程 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五、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然關於告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即上開告訴意旨⑵部分,依聲請人等 提出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聲請人所指稱受被告委託之不 明人士,係於105年9月1日上午9時6分許自白色自小客車上 拿出一桶不明物品置於廠區土地內,惟該桶不明物品於同日 上午10時30分許即遭人取走,是該桶不明物品顯未遭棄置上 開廠區內。且證人即王宥融於偵查中證稱:9月1日上午9點 ,發現王大進派1台白色的車,開進來後放1個桶子在辦公室 入口,有叫正修大學實驗室環保公司的檢測人員來現場,我 下去詢問要做什麼,對方說要檢測土地,報警處理後,桶子 就被載走,我未看到對方有把桶子內的東西倒在地上,我們 沒有土地的檢驗報告,只是猜測土地遭污染等語明確。是以 ,被告既未有任何傾倒廢棄物之舉止,且無其他有關上開廠 區遭被告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證據資料,自難僅憑聲請人 等之片面指述,遽被告有此傾倒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是以被 告既無上開告訴意旨所指訴傾倒不明物品之行為,且聲請人 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明該不明物品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 定之廢棄物,故要難以被告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所為上開 修正,而認原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有何不當之處。 五、綜上所述,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本件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有何告訴意旨所指妨害自由等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第10款之規定,而為不起訴之處分,及高雄高分署檢察長認 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處分,經核均無違誤。聲 請人指摘駁回再議之處分為不當,聲請交付審判,經核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附表: ┌─┬─────────────────────┬─┬────┬──────┐ │編│土地坐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號├───┬────┬───┬──┬─────┤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 │平方公尺│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743 │建│ 1439.87│95分之35 │ │ 1├───┼────┴───┴──┴─────┴─┴────┴──────┤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45 │雜│1508.1 │全部 │ │ 2├───┼────┴───┴──┴─────┴─┴────┴──────┤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46 │建│2788.09 │全部 │ │3 ├───┼────┴───┴──┴─────┴─┴────┴──────┤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47 │建│3846.02 │全部 │ │4 ├───┼────┴───┴──┴─────┴─┴────┴──────┤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48 │建│1611.08 │全部 │ │5 ├───┼────┴───┴──┴─────┴─┴────┴──────┤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49 │建│ 50.05 │全部 │ │6 ├───┼────┴───┴──┴─────┴─┴────┴──────┤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0 │建│3117.89 │全部 │ │7 ├───┼────┴───┴──┴─────┴─┴────┴──────┤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1 │建│4074.01 │全部 │ │8 ├───┼────┴───┴──┴─────┴─┴────┴──────┤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2 │建│2192.04 │全部 │ │9 ├───┼────┴───┴──┴─────┴─┴────┴──────┤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3 │建│2905.18 │全部 │ │10├───┼────┴───┴──┴─────┴─┴────┴──────┤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4 │建│3608.47 │全部 │ │11├───┼────┴───┴──┴─────┴─┴────┴──────┤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5 │建│4471.36 │全部 │ │12├───┼────┴───┴──┴─────┴─┴────┴──────┤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57 │建│7815.03 │全部 │ │13├───┼────┴───┴──┴─────┴─┴────┴──────┤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262 │建│15469.85│全部 │ │14├───┼────┴───┴──┴─────┴─┴────┴──────┤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3 │雜│1977.37 │全部 │ │15├───┼────┴───┴──┴─────┴─┴────┴──────┤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4 │建│ 152.15 │全部 │ │16├───┼────┴───┴──┴─────┴─┴────┴──────┤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5 │建│1554.92 │全部 │ │17├───┼────┴───┴──┴─────┴─┴────┴──────┤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6 │雜│1039.5 │全部 │ │18├───┼────┴───┴──┴─────┴─┴────┴──────┤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7 │建│ 390.46 │全部 │ │19├───┼────┴───┴──┴─────┴─┴────┴──────┤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8 │建│1294.91 │全部 │ │20├───┼────┴───┴──┴─────┴─┴────┴──────┤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29 │雜│2610.08 │全部 │ │21├───┼────┴───┴──┴─────┴─┴────┴──────┤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31 │雜│1703.32 │全部 │ │22├───┼────┴───┴──┴─────┴─┴────┴──────┤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 │高雄市│岡山區 │灣裡西│ │1332 │雜│ │全部 │ │23├───┼────┴───┴──┴─────┴─┴────┴──────┤ │ │備 考│岡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甲種工業區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