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翔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俊隆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
律師
被 告 鉅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姚御輝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3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翔美國際有限公司、林俊隆、鉅寶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姚御輝等人因違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富誠服務有限公司、賴慈鈴、詠新儀器有限公司
、林澄作等人,則由本院另行審結,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