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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翔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俊隆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鉅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姚御輝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3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翔美國際有限公司、林俊隆、鉅寶科技工程有限公 司、姚御輝等人因違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富誠服務有限公司、賴慈鈴、詠新儀器有限公司 、林澄作等人,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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