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益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李啟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
律師
被 告 李美燕
上 二 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周村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9416、12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啟仁等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