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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益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李啟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李美燕 上 二 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周村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9416、12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啟仁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