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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余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木華       中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何秀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