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余金成
訴訟
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木華
中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何秀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