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吳宜芳
訴訟
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
被 告 石木聰
安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
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本院108年度簡字第
2361號),已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判決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
12月9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顯有
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