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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2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吳宜芳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 被   告 石木聰       安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 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本院108年度簡字第 2361號),已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判決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 12月9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 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