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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謝志豪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被   告 吳文鄉       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 年度交易字第37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