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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張遠興       葉柔蓁(即張壹粥之承受訴訟人)       張淙義(即張壹粥之承受訴訟人)       張泳冠(即張壹粥之承受訴訟人)       張淙羨(即張壹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許振紘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愛可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章晚蓉 訴訟代理人 陳思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