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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夏麗婷 原   告 夏佳恩 被   告 興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鎮球 被   告 柯英雄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