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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薔如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       許琬婷律師 被   告 陳柏翔       惠山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惠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7 年度審交易 字第671 號,改分為108 年度交簡字第127 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薛博仁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