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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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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4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胡順堅       羅淑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潘寶元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崇華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鐘華 被   告 天揚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正揚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