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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易字第 5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維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3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鄧維安(涉犯恐嚇罪嫌,另經檢察官起訴處分)與告訴人黃高志同為台灣星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所屬之保全人員,並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 段0 號之 榮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田公司)值班,因告訴人曾 以字條指責被告懶惰,被告因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6 時23分許,在榮田公司上址停車場內與告訴人交班 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擊告訴人,致其受有臉、上 唇挫傷及上唇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調解程序中已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 及告訴人108 年8 月16日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