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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智易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調偵字第15號),本院認不應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劉瑞杰明知富擎國際有限公司員工謝佳 德編輯撰寫關於GoatStory GINA手沖智慧咖啡壺搭配商品照 片之銷售文案(下稱系爭文案),為富擎國際有限公司取得 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並發表於公司銷售官網,竟為網路拍 賣所需,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8月10日間,在其位於高 雄市左營區住處,未經富擎國際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連結 網路搜尋「GINA」關鍵字下載系爭文案、重製於己之電腦設 備後,擅自將上開語文著作公開傳輸於自己蝦皮拍賣(帳號 :yoyZ00000000000號)網頁上,使不特定人點選該等網頁 後即可瀏覽上開非法重製系爭文案,而侵害富擎國際有限公 司就上開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 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 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