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調偵字第15號),本院認不應
適用簡易程序,改依
通常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劉瑞杰明知富擎國際有限公司員工謝佳
德編輯撰寫關於GoatStory GINA手沖智慧咖啡壺搭配商品照
片之銷售文案(下稱系爭文案),為富擎國際有限公司取得
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並發表於公司銷售官網,竟為網路拍
賣所需,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8月10日間,在其位於高
雄市左營區住處,未經富擎國際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連結
網路搜尋「GINA」關鍵字下載系爭文案、重製於己之電腦設
備後,擅自將上開語文著作公開傳輸於自己蝦皮拍賣(帳號
:yoyZ00000000000號)網頁上,使不特定人點選該等網頁
後即可瀏覽上開非法重製系爭文案,而侵害富擎國際有限公
司就上開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
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
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項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