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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2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耕譽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許再坤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字第54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1452、5263號 ),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 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