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耕譽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許再坤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字第54號)及移送
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1452、5263號
),
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依
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
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