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99號
財產所有人 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琮欽
財產所有人 黃貴容
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99 號被告張錦得違反森林法案件,裁定
如下:
主 文
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貴容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錦得違反森林法案件,所涉犯罪事實為使
用財產所有人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貴容所有附加起重
吊臂之營業用大貨車,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
管理處所管理之位於高雄市○○區○○段○○○號保安林地(
編號2201)內竊取森林主產物相思樹。被告所涉違反森林法
之
犯行,如經本院認定合於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6 款「為
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之加重條件,則依同條第5 項「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不問
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之規定,被告用以竊取相思樹之上
開大貨車,即有可能被沒收,揆之上開說明,上開財產所有
人即有參加程序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
渠等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99 號案件定於108 年11月21日上午
9 時50分,在本院審查第二法庭行
審判程序。本件財產所有
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