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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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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紘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木成 被   告 蕭燕源       舜宏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簡吟偵 被   告 張惟舜       耘強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惠娟 被   告 周榮煌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1025號、107年度偵字第1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紘成實業有限公司、蕭燕源、舜宏工程有限公司、 張惟舜、耘強工程有限公司、周榮煌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