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居安
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7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居安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參年,並應向
告訴
人陳安婕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事項。
事 實
一、蔡居安於民國106年8月間與陳安婕、李明吉、葉文隆等人合
資設立慶合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7年8月8日解散,下稱
慶合晟公司),並由陳安婕擔任董事長。慶合晟公司籌劃在
高雄市○○區○○○路○○○號開設門市,於106年8月至11月
間施作裝潢及採購烘焙設備進入上開門市,並於106年10月2
0日起變更由蔡居安擔任董事長,蔡居安並掌管上開門市,
為從事業務之人。
嗣於107年1月間,股東間因出資問題暫停
投資計畫,致上開門市停止開設,蔡居安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
接續犯意,利用其職務上保管門市鑰匙
之機會,指示不知情之水電人員翁健峰,於107年2月22日前
不詳時間、同年3月28日前不詳時間,二度前往上開門市將
慶合晟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設備,
搬運至位於高雄
市○○區○○路○○巷○○號由蔡居安與他人合夥經營之茶織菓
歐式烘焙店所屬麵包工廠(下稱茶織菓工廠),而以此方式
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設備等物侵占入己(
起訴書附表一係
引用
告訴人提出之附表一,惟漏載附表一編號58至66部分,
已據
公訴檢察官到庭補充更正)。
嗣經董事陳安婕發覺慶合
晟公司之設備遭人搬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安婕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
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蔡居安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
迄於
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
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易二卷
第36至37頁、第66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陳安婕、證人即
陳安婕之員工陳智軒、證人即水電人員翁健峰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茶織菓工廠合夥人潘瑞宗、證人即台
灣華南鋁業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鋁業公司)負責人陳南雄於
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59至63頁、第185至188頁
、第207至209頁、第241至242頁、第246至248頁、第255至2
57頁、第271至274頁、第352至359頁,易一卷第247至250頁
、第348至375頁,易二卷第38至47頁),並有遭侵占物照片
、現場照片、慶合晟公司股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茶織菓門市及生產工廠終止合夥同意書、慶合晟公司基本
資料、慶合晟公司106年8月7日公司設立登記表、慶合晟公
司106年10月20日公司變更登記表、慶合晟公司107年8月8日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會議事錄、慶合晟公司基本資料(解
散)、公證書及入股合約書、華南鋁業公司發票及報價單附
卷
可稽(見警一卷第15至59頁,警二卷第63頁,偵卷第13頁
、第23至25頁、第39至41頁、第47至51頁、第221至225頁、
第277至283頁,審易卷第55至56頁,擷圖卷),足徵被告
自
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至
起訴書附表一
所載之「餐車電
梯」,業經證人即三好電梯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邱士芳於偵
查中證稱:我裝好菜梯(即餐車電梯)後尚未收到剩下的尾
款,後來被告說公司開不成,讓我拆回當初安裝的設備抵銷
尾款,所以我在107年2月20日去拆回菜梯等語(見偵卷第16
0至161頁),可見上開餐車電梯並非遭被告侵占入己,起訴
書附表一此部分所載容有誤會,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見易
一卷第306頁),併此敘明。
(二)按公司遭受損害金額確有難以估算之情形,非不得依「事實
存疑有利被告」之解釋原則,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查附表一
、二所示設備之價值,業經證人陳智軒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
稱:我製作附表一、二時,如果是新品就按照華南鋁業公司
的報價單填寫,其他沒有報價單的都是舊品,而舊品是我參
考網路上找的價格填寫,部分是中古價格,但實際金額是多
少我也不清楚,沒有逐一核對過,是從仁武某倉庫拿來的,
我不知道是誰的等語(見易二卷第38至47頁),且證人陳南
雄亦於偵查中證稱:慶合晟公司派來買設備的人購買金額是
新臺幣(下同)175,139元,我收了175,000元,尾數不算,
來載貨當天付款,106年8月19日開立的報價單,後來交貨的
物品有少一些,實際交貨貨品都點得很詳細才載走等語(見
偵卷第272至273頁),互核新品部分依華南鋁業公司發票所
載總價雖為175,139元,然報價單其中經告訴人列於附表一
主張遭被告侵占部分,不含「Dynamix160法國手持均質機」
、「士邦專業攪拌機8公升」等物品,是以遭被告侵占部分
新品價值,應依報價單所載各品項稅前金額(不含上開未列
於附表一之品項)加計營業稅額,應為160,599元(各品項
金額詳見附表一),有上開華南鋁業公司發票及報價單
可參
。從而,附表一、二所示設備僅有自華南鋁業公司購入部分
為新品,且華南鋁業公司報價單所載部分品項或最後並未購
入、或未遭被告侵占,是依告訴人列於附表一主張遭被告侵
占部分品項實際價值應為160,599元,至其餘二手設備因未
扣案且無購入單據,實際已使用狀況、耐用年限、剩餘價值
等均屬不明,從而難以估算其實際價值,依事實存疑有利被
告之解釋原則,應認被告侵占附表一、二所示設備之價值為
160,599元。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侵占物品價值合計388,401
元,惟就超過160,599元部分,
容有未洽,
附此敘明。
(三)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
犯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
論科。
二、論罪
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
構成
要件之擴張或限縮,或
法定刑度種類及範圍之變更。本案被
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7日生效,然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
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
罰金。」因該條項於72年6
月26日後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
數額調整換算後
予以明定(即原定銀元3千元提高為30倍等
於新臺幣9萬元),
參諸上開說明,不生
新舊法比較問題,
應直接適用現行法律規定。
(二)查被告自106年10月20日起擔任慶合晟公司之董事長,為從
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而被告於107年2月22日前不詳時間及同年3月28日
前不詳時間,指示不知情之水電人員翁健峰將慶合晟公司之
設備搬運至茶織菓工廠之數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業務
侵占之犯意,在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而侵害同
一財產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較為合理。
(三)爰審酌被告擔任慶合晟公司之董事長,本應忠實執行業務,
竟因股東間出資問題致慶合晟公司門市停止開設,即利用其
職務上保管門市鑰匙之機會將慶合晟公司之部分設備搬走而
侵占入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
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
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承
諾分期給付180,000元,有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易二卷第7
3頁),可見其已彌補部分損害,是衡酌被告為本案犯行之
動機、目的、所生損害、無其他經
論罪科刑之素行狀況,
暨
其到庭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土木工作
,每月收入約5至6萬元,與子女同住,家庭狀況小康之經濟
生活狀況(見易二卷第67至6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易二卷第77至78頁)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承諾
分期給付180,000元,業如前述,告訴人亦到庭表示同意給
予被告附條件之緩刑宣告(見易二卷第68頁、第71頁),基
此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
所警惕,復斟酌
自由刑本有中斷被告
原本生活,產生標籤效
果等不利復歸社會之流弊,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3年,以啟自新。又被告與告訴人間如附表三所示之和解內
容尚未履行,為促使其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不致因受緩刑宣
告而心存僥倖,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
緩刑
期間內履行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以維告訴人之權益。倘
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
聲請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
三、
沒收部分
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所
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
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
顯有困難時
,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
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至第5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所獲取之設備,均屬被告之犯
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
沒收或追徵,惟考量慶合晟公司業已解散,告訴人原為慶合
晟公司之董事兼股東,亦為本案實質上被害人,而被告業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承諾分期給付180,000元,已如前述,如
被告確實依和解條件履行,其賠償金額即超過本案之犯罪所
得160,599元,已足剝奪其犯罪利得,倘被告未能切實履行
,告訴人亦可依法以上開和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
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
之和解條件,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
,如仍
諭知沒收被告
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
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
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銘、李侃穎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品名 │數量/單位 │ 售價 │ 金額 │ 備註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SN1986 載重平台車 │2台 │1,900元 │3,800元 │ │
│ │( 72.5*47*14.4cm │ │ │ │ │
│ │) │ │ │ │ │
├──┼─────────┼─────┼─────┼─────┼─────┤
│2 │NE1756國際牌微波爐│1台 │不詳 │不詳 │報價單內無│
│ │ │ │ │ │相關品項資│
│ │ │ │ │ │料 │
├──┼─────────┼─────┼─────┼─────┼─────┤
│3 │桌上型攪拌機8公升 │1個 │不詳 │不詳 │報價單內無│
│ │ │ │ │ │相關品項資│
│ │ │ │ │ │料 │
├──┼─────────┼─────┼─────┼─────┼─────┤
│4 │SN1405 蜂蜜蛋糕模 │1個 │2,150元 │2,150元 │ │
│ │下底(含木框) │ │ │ │ │
├──┼─────────┼─────┼─────┼─────┼─────┤
│5 │SN1012 鋁合金烤盤 │4個 │700元 │2,800元 │ │
│ │( 72*46*4.2cm ) │ │ │ │ │
├──┼─────────┼─────┼─────┼─────┼─────┤
│6 │SN1072 鋁合金不沾 │30個 │不詳 │不詳 │報價單內無│
│ │烤盤(60*40*2) │ │ │ │相關品項資│
│ │ │ │ │ │料 │
├──┼─────────┼─────┼─────┼─────┼─────┤
│7 │SN1050 鋁合金不沾 │30個 │不詳 │不詳 │報價單內無│
│ │烤盤(圓角)( │ │ │ │相關品項資│
│ │60*40*2 ) │ │ │ │料 │
├──┼─────────┼─────┼─────┼─────┼─────┤
│8 │SN1595 五槽小法國 │4個 │不詳 │不詳 │報價單內無│
│ │不沾烤盤( │ │ │ │相關品項資│
│ │600*400*33 ) │ │ │ │料 │
├──┼─────────┼─────┼─────┼─────┼─────┤
│9 │SN1571 不銹鋼大網 │30個 │670元 │20,100元 │ │
│ │盤(72*46*5.5cm )│ │ │ │ │
├──┼─────────┼─────┼─────┼─────┼─────┤
│10 │SN1573 不銹鋼平網 │20個 │640元 │12,800元 │ │
│ │盤( 72*46*0.8cm │ │ │ │ │
│ │) │ │ │ │ │
├──┼─────────┼─────┼─────┼─────┼─────┤
│11 │SN1574 不銹鋼平網 │20個 │600元 │12,000元 │ │
│ │盤( 67.5*43.5*0.8│ │ │ │ │
│ │cm ) │ │ │ │ │
├──┼─────────┼─────┼─────┼─────┼─────┤
│12 │SN0487 厚不沾烤盤 │10張 │240元 │2,400元 │ │
│ │布( 58*38cm ) │ │ │ │ │
├──┼─────────┼─────┼─────┼─────┼─────┤
│13 │SN3243 圓形幕斯圈 │16個 │145元 │2,320元 │ │
│ │6" │ │ │ │ │
├──┼─────────┼─────┼─────┼─────┼─────┤
│14 │SN3245 圓形幕斯圈 │10個 │165元 │1,650元 │ │
│ │8" │ │ │ │ │
├──┼─────────┼─────┼─────┼─────┼─────┤
│15 │SN5022 陽極活動壽 │25組 │140元 │3,500元 │ │
│ │糕模 6" │ │ │ │ │
├──┼─────────┼─────┼─────┼─────┼─────┤
│16 │SN5042 陽極活動壽 │18組 │185元 │3,330元 │ │
│ │糕模 8" │ │ │ │ │
├──┼─────────┼─────┼─────┼─────┼─────┤
│17 │SN5024 陽極固定壽 │20個 │105元 │2,100元 │ │
│ │糕模 6" │ │ │ │ │
├──┼─────────┼─────┼─────┼─────┼─────┤
│18 │SN5044 陽極固定壽 │9個 │140元 │1,260元 │ │
│ │糕模 8" │ │ │ │ │
├──┼─────────┼─────┼─────┼─────┼─────┤
│19 │0000 00cm 白鐵打蛋│4個 │125元 │500元 │ │
│ │盆 │ │ │ │ │
│ ├─────────┼─────┼─────┼─────┼─────┤
│ │0000 00cm 白鐵打蛋│4個 │150元 │600元 │ │
│ │盆 │ │ │ │ │
│ ├─────────┼─────┼─────┼─────┼─────┤
│ │0000 00cm 白鐵打蛋│4個 │230元 │920元 │ │
│ │盆 │ │ │ │ │
│ ├─────────┼─────┼─────┼─────┼─────┤
│ │0000 00cm 白鐵打蛋│4個 │300元 │1,200元 │ │
│ │盆 │ │ │ │ │
├──┼─────────┼─────┼─────┼─────┼─────┤
│20 │SN5440 活動菊花盤 │30組 │115元 │3,450元 │ │
│ │16cm │ │ │ │ │
├──┼─────────┼─────┼─────┼─────┼─────┤
│21 │SN5441 活動菊花盤 │10組 │135元 │1,350元 │ │
│ │20cm │ │ │ │ │
├──┼─────────┼─────┼─────┼─────┼─────┤
│22 │SN2132 不沾水果條 │10個 │260元 │2,600元 │ │
│ │(230*50*65mm) │ │ │ │ │
├──┼─────────┼─────┼─────┼─────┼─────┤
│23 │SN2091 不沾土司盒 │20組 │390元 │7,800元 │ │
│ │(22兩850g附蓋) │ │ │ │ │
├──┼─────────┼─────┼─────┼─────┼─────┤
│24 │SN2052 不沾土司盒 │20個 │210元 │4,200元 │ │
│ │( 12 兩 450g) │ │ │ │ │
├──┼─────────┼─────┼─────┼─────┼─────┤
│25 │SN2050 正方不沾土 │20組 │250元 │5,000元 │ │
│ │司盒( 11.5cm ) │ │ │ │ │
├──┼─────────┼─────┼─────┼─────┼─────┤
│26 │SN2072 陽極水果條 │20個 │75元 │1,500元 │ │
│ │(128*66*40mm) │ │ │ │ │
├──┼─────────┼─────┼─────┼─────┼─────┤
│27 │SN2070 陽極水果條 │20個 │180元 │3,600元 │ │
│ │(175*85*70mm) │ │ │ │ │
├──┼─────────┼─────┼─────┼─────┼─────┤
│28 │SN2076 陽極水果條 │20個 │190元 │3,800元 │ │
│ │( 210*77*62mm) │ │ │ │ │
├──┼─────────┼─────┼─────┼─────┼─────┤
│29 │SN3583 鋁合金不沾 │10個 │115元 │1,150元 │ │
│ │凹型模( 24.5*4*4 │ │ │ │ │
│ │cm) │ │ │ │ │
├──┼─────────┼─────┼─────┼─────┼─────┤
│30 │SN9013 七連不沾小 │4組 │1,000元 │4,000元 │ │
│ │炸彈模(瑕疵品) │ │ │ │ │
├──┼─────────┼─────┼─────┼─────┼─────┤
│31 │SN3570 半圓菜燕模 │8個 │240元 │1,920元 │ │
│ │(36.4*6*4.6cm ) │ │ │ │ │
├──┼─────────┼─────┼─────┼─────┼─────┤
│32 │SN4510 橢圓形發酵 │2個 │235元 │470元 │ │
│ │籃(大) │ │ │ │ │
├──┼─────────┼─────┼─────┼─────┼─────┤
│33 │SN4513 圓形發酵籃 │2個 │220元 │440元 │ │
│ │(大) │ │ │ │ │
├──┼─────────┼─────┼─────┼─────┼─────┤
│34 │SN4514 圓形發酵籃 │2個 │180元 │360元 │ │
│ │(中) │ │ │ │ │
├──┼─────────┼─────┼─────┼─────┼─────┤
│35 │SN4882 三能打蛋器 │2支 │145元 │290元 │ │
│ │7" │ │ │ │ │
│ ├─────────┼─────┼─────┼─────┼─────┤
│ │SN4883 三能打蛋器 │2支 │150元 │300元 │ │
│ │8" │ │ │ │ │
│ ├─────────┼─────┼─────┼─────┼─────┤
│ │SN4887 三能打蛋器 │3支 │200元 │600元 │ │
│ │12" │ │ │ │ │
│ ├─────────┼─────┼─────┼─────┼─────┤
│ │SN4893 三能打蛋器 │3支 │320元 │960元 │ │
│ │18" │ │ │ │ │
├──┼─────────┼─────┼─────┼─────┼─────┤
│36 │SN4776 不銹鋼多功 │1個 │250元 │250元 │ │
│ │能開罐器 │ │ │ │ │
├──┼─────────┼─────┼─────┼─────┼─────┤
│37 │SN4218 塑膠柄白鐵 │1支 │650元 │650元 │ │
│ │針車輪 │ │ │ │ │
├──┼─────────┼─────┼─────┼─────┼─────┤
│38 │SN4245 起酥輪刀 │1支 │115元 │115元 │ │
├──┼─────────┼─────┼─────┼─────┼─────┤
│39 │SN4243 波浪輪刀 │1支 │110元 │110元 │ │
├──┼─────────┼─────┼─────┼─────┼─────┤
│40 │SN4785 三能刮平刀 │2支 │55元 │110元 │ │
│ │6" │ │ │ │ │
│ ├─────────┼─────┼─────┼─────┼─────┤
│ │SN4786 三能刮平刀 │3支 │60元 │180元 │ │
│ │8" │ │ │ │ │
│ ├─────────┼─────┼─────┼─────┼─────┤
│ │SN4787 三能刮平刀 │3支 │70元 │210元 │ │
│ │10" │ │ │ │ │
├──┼─────────┼─────┼─────┼─────┼─────┤
│41 │SN4871 高級黑塑柄 │2支 │195元 │390元 │ │
│ │彎型刮平刀 10" │ │ │ │ │
│ ├─────────┼─────┼─────┼─────┼─────┤
│ │SN4872 高級黑塑柄 │2支 │235元 │470元 │ │
│ │彎型刮平刀 12" │ │ │ │ │
├──┼─────────┼─────┼─────┼─────┼─────┤
│42 │SN4833 木柄刻花刀 │1支 │80元 │80元 │ │
│ │9cm │ │ │ │ │
├──┼─────────┼─────┼─────┼─────┼─────┤
│43 │SN4831 雙色柄西點 │1支 │540元 │540元 │ │
│ │刀 40cm │ │ │ │ │
│ │ │ │ │ │ │
├──┼─────────┼─────┼─────┼─────┼─────┤
│44 │SN4809 雙色柄鋸刀 │1支 │480元 │480元 │ │
│ │(40cm ) │ │ │ │ │
│ ├─────────┼─────┼─────┼─────┼─────┤
│ │SN4807 塑膠柄鋸刀 │4支 │280元 │1,120元 │ │
│ │(30cm ) │ │ │ │ │
├──┼─────────┼─────┼─────┼─────┼─────┤
│45 │HO-25 關東光牛刀(│2支 │1,680元 │3,360元 │ │
│ │30cm ) │ │ │ │ │
├──┼─────────┼─────┼─────┼─────┼─────┤
│46 │SN4120 黃塑膠柄直 │3支 │60元 │180元 │ │
│ │羊毛刷( 235*50mm │ │ │ │ │
│ │) │ │ │ │ │
├──┼─────────┼─────┼─────┼─────┼─────┤
│47 │SN4751 塑膠蛋糕分 │1個 │175元 │175元 │ │
│ │片器( 10-12 片) │ │ │ │ │
├──┼─────────┼─────┼─────┼─────┼─────┤
│48 │SN4181 塑膠波羅印 │1個 │55元 │55元 │ │
├──┼─────────┼─────┼─────┼─────┼─────┤
│49 │SN4757 耐高熱短矽 │2支 │180元 │360元 │ │
│ │膠刮刀(紅柄) │ │ │ │ │
│ ├─────────┼─────┼─────┼─────┼─────┤
│ │SN4758 耐高熱中矽 │2支 │270元 │540元 │ │
│ │膠刮刀(紅柄) │ │ │ │ │
│ ├─────────┼─────┼─────┼─────┼─────┤
│ │SN4759 耐高熱長矽 │2支 │280元 │560元 │ │
│ │膠刮刀 (紅柄) │ │ │ │ │
├──┼─────────┼─────┼─────┼─────┼─────┤
│50 │SN4051 塑膠大切刀 │5個 │22元 │110元 │ │
│ │片 │ │ │ │ │
├──┼─────────┼─────┼─────┼─────┼─────┤
│51 │SN40715 塑膠軟刮版│3組 │22元 │66元 │ │
│ │(5 入) │ │ │ │ │
├──┼─────────┼─────┼─────┼─────┼─────┤
│52 │SN4082 塑膠三角刮 │1個 │24元 │24元 │ │
│ │板 │ │ │ │ │
├──┼─────────┼─────┼─────┼─────┼─────┤
│53 │SN4091 小塑膠三角 │2個 │22元 │44元 │ │
│ │刮板 │ │ │ │ │
├──┼─────────┼─────┼─────┼─────┼─────┤
│54 │SN4061 白鐵小刮刀 │6支 │25元 │150元 │ │
├──┼─────────┼─────┼─────┼─────┼─────┤
│55 │SN8041 單桿(4*26.│2支 │70元 │140元 │ │
│ │5cm) │ │ │ │ │
├──┼─────────┼─────┼─────┼─────┼─────┤
│56 │SN8032 長桿( 75cm│1支 │105元 │105元 │ │
│ │) │ │ │ │ │
├──┼─────────┼─────┼─────┼─────┼─────┤
│57 │SN8031 長桿( 90cm│4支 │135元 │540元 │ │
│ │) │ │ │ │ │
├──┼─────────┼─────┼─────┼─────┼─────┤
│58 │SN4242 擠花袋晾乾 │1個 │1,650元 │1,650元 │起訴書附表│
│ │架 │ │ │ │一漏載 │
├──┼─────────┼─────┼─────┼─────┼─────┤
│59 │SN3840 白鐵圓形切 │1組 │600元 │600元 │起訴書附表│
│ │模組( 8 個入) │ │ │ │一漏載 │
├──┼─────────┼─────┼─────┼─────┼─────┤
│60 │SN3820 白鐵圓齒切 │1組 │650元 │650元 │起訴書附表│
│ │模組( 8 個入) │ │ │ │一漏載 │
├──┼─────────┼─────┼─────┼─────┼─────┤
│61 │SN4155 三能轉台( │3組 │1,000元 │3,000元 │起訴書附表│
│ │加重)(新型) │ │ │ │一漏載 │
├──┼─────────┼─────┼─────┼─────┼─────┤
│62 │SN4255 白鐵苔(12"│2個 │650元 │1,300元 │起訴書附表│
│ │6 目) │ │ │ │一漏載 │
├──┼─────────┼─────┼─────┼─────┼─────┤
│63 │SN4268 不銹鋼粉篩 │2個 │600元 │1,200元 │起訴書附表│
│ │( 12" 24 目) │ │ │ │一漏載 │
├──┼─────────┼─────┼─────┼─────┼─────┤
│64 │SN7973 薄三角擠花 │5個 │75元 │375元 │起訴書附表│
│ │袋(18") │ │ │ │一漏載 │
├──┼─────────┼─────┼─────┼─────┼─────┤
│65 │9010 白鐵花嘴(綜 │1個 │32元 │32元 │起訴書附表│
│ │合) │ │ │ │一漏載;原│
│ │ │ │ │ │附表表格數│
│ │ │ │ │ │量誤載為10│
│ │ │ │ │ │個,惟報價│
│ │ │ │ │ │單記載數量│
│ │ │ │ │ │為1個 │
├──┼─────────┼─────┼─────┼─────┼─────┤
│66 │GP5 新二代電子計時│6個 │85元 │510元 │起訴書附表│
│ │器 │ │ │ │一漏載 │
├──┼─────────┼─────┼─────┼─────┼─────┤
│67 │FW-15 充電式電子磅│3台 │4,000元 │12,000元 │ │
│ │秤( 15kg*1g ) │ │ │ │ │
├──┼─────────┼─────┼─────┼─────┼─────┤
│68 │中古雙門冰箱 │1個 │不詳 │不詳 │陳安婕代保│
│ │ │ │ │ │管;報價單│
│ │ │ │ │ │內無相關品│
│ │ │ │ │ │項資料 │
├──┼─────────┼─────┼─────┼─────┼─────┤
│69 │木作櫃台 │2個 │不詳 │不詳 │報價單內無│
│ │ │ │ │ │相關品項資│
│ │ │ │ │ │料 │
├──┼─────────┼─────┼─────┼─────┼─────┤
│70 │木作麵包台 │1個 │不詳 │不詳 │報價單內無│
│ │ │ │ │ │相關品項資│
│ │ │ │ │ │料 │
├──┼─────────┼─────┼─────┼─────┼─────┤
│71 │單槽洗手台 │1個 │不詳 │不詳 │報價單內無│
│ │ │ │ │ │相關品項資│
│ │ │ │ │ │料 │
├──┼─────────┼─────┼─────┼─────┼─────┤
│72 │WO1688 王電果菜料 │1台 │3,300元 │3,300元 │ │
│ │理機 │ │ │ │ │
├──┼─────────┼─────┼─────┼─────┼─────┤
│ │ │ │ │總金額 │總價 │
│ │ │ │ │152,951元 │160,599元 │
│ │ │ │ │(未含稅)│(含稅) │
└──┴─────────┴─────┴─────┴─────┴─────┘
【附表二】
┌──┬─────────┬─────┬─────┐
│編號│ 品名 │數量/單位 │ 備註 │
│ │ │ │ │
├──┼─────────┼─────┼─────┤
│1 │桌上型攪拌機8公升 │2個 │報價單內無│
├──┼─────────┼─────┤相關品項資│
│2 │SN1012鋁合金烤盤 │20個 │料 │
├──┼─────────┼─────┤ │
│3 │桌上型攪拌桶 │5個 │ │
├──┼─────────┼─────┤ │
│4 │雙槽洗手台 │2個 │ │
├──┼─────────┼─────┤ │
│5 │塑膠椅 │6個 │ │
├──┼─────────┼─────┤ │
│6 │麵包烤模 │4個 │ │
├──┼─────────┼─────┤ │
│7 │四層鐵架 │3個 │ │
├──┼─────────┼─────┤ │
│8 │電源開關組 │1組 │ │
└──┴─────────┴─────┴─────┘
【附表三】
┌───────┬──────────────────┐
│本院依刑法第74│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80,00│
│條第2項第3款之│0元。給付方式:被告應自民國110年2月1│
│規定,命被告履│日起至同年4月1日止,於每月1日各給付6│
│行之事項 │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 │
│ │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支付│
│ │至戶名:陳安婕,彰化銀行旗山分行,帳│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依據: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0年1 │
│ 月4日所成立之和解筆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