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亮旭
被 告 張聖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
訴訟
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張聖賢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采昌國際多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經本
院查詢後,被告被訴之
刑事案件在本件起訴前尚未繫屬於本
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
可參。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
,被告涉犯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本院,
參諸前揭規定,本件
起訴即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