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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旭 被   告 張聖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 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張聖賢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采昌國際多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經本 院查詢後,被告被訴之刑事案件在本件起訴前尚未繫屬於本 院,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 ,被告涉犯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本院,參諸前揭規定,本件 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