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玉平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753
號、107年度偵續字第34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
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04號),
裁定改依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玉平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玉平為址設臺南市○區○○○○街○○號1樓「駿昌交通有
限公司」之遊覽車司機,方琰曇則為址設高雄市○○區○○
○路○○○號5樓之2「世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導遊,2人
於世成旅行社所安排,
期間自民國105年3月16日至同年月23
日之大陸觀光團旅遊行程中,擔任該旅行團遊覽車駕駛及導
遊人員。期間劉玉平因行程安排及於遊覽車上販售成藥等事
宜,對方琰曇心生不滿,
詎其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於105年3月22日某時許,該旅行團自臺東駛往高雄途中,在
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遊覽車內,對方琰曇恫稱:「我
跟你說你要很注意,昨天我朋友就要打你了」、「如果你要
想在導遊界,你就乖一點」、「你要是讓我捉狂起來,我等
一下就不讓你上車」、「你如果要跟我玩啊啦,那來,我不
騙你」、「你知不知道昨天東霸王我朋友就要攔你了」、「
你要是不信,你今天看看,我今天叫我小弟來把你,你看我
敢不敢把你做掉」、「我很少在打導遊,我劉玉平會打打司
機而已啦」、「你就不要讓我知道你有跟世成旅行社投訴,
不然我工作沒得做,你導遊就別想再帶團」、「你這種個性
不改,總有一天吃到羹,…你可以去問陳玉龍,我在嘉義去
押飯店的經理出來,…要是惹到我,拍謝,我是六親不認的
,…昨天司機問我是哪一個,你昨天應該也有看到我在使眼
色,…有錢有團帶的時候錢大家賺,不要你做一個導遊機機
掰掰,…你今天如果被那個司機打到,那你實在運氣很壞,
…我再強調,不要讓我抓狂,不然你看看…」等加害方琰曇
生命、身體之言語,致方琰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其安全。
二、
訊據被告就
上揭事實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方琰曇證述相符
,並有導遊行程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方琰曇提
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勘驗筆錄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及附件逐字譯文
等
證據資料在卷
可佐,
堪信被告所為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可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
審酌
被告未能盡力克制己身情緒而為理性之溝通,率爾以上揭事
實所示之加害其生命、身體言詞恫嚇方琰曇,致生危害其安
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
犯後於本院尚能坦認犯行之犯後
態度,被告前有竊盜、業務過失致死等前科之品行資料,衡
酌方琰曇所受損害之程度。並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
智識
程度,現從事司機,月收入不穩定,經濟狀況不佳,目前獨
居,已離婚,2名子女由前妻撫養之家庭狀況,罹有鼻中隔
彎曲、呼吸困難之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
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