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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許進添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廖懿涵律師 被   告 王瑞雪 被   告 黃信章 被   告 三鑫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婉蓁 被   告 莊博宇 被   告 許瑞文 被   告 易立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智建 被   告 謝鈞有 被   告 億大造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乃萍 被   告 王俊勝 被   告 鳳仁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金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