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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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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翔 被   告 李宗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1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108年度易字 第210號,被告李宗原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