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2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駿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高鴻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五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健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刑事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38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