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杰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德源 被   告  黃永承        穆長志(即穆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永承、穆義明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原告即 告訴人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對其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嗣該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5號判決 被告黃永承無罪、被告穆義明公訴不受理,然原告於民國10 9年7月21日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 ,有聲請狀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