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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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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馮于珍       謝秉凱       謝明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潘進仁       王銘賢       泓晟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偉傑 被   告 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郁仁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