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他調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金源
義務辯護人 陳忠勝
律師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8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五日所為
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毛金源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
65號),其前因罹患器質性腦症已達
心神喪失之程度,法院
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裁定停止審判,有上開案號之刑事裁定附卷
可稽。經查,
被告前於109 年9 月1 日親自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警
察刑事紀錄證明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
明申請書影本、本院109 年10月16日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紀錄
查詢表在卷
可佐(見他調卷第49、59頁),且據辯護人陳報
經查訪鄰里,被告目前擔任保全工作等語(見他調卷第89至
91頁),亦與本院調閱被告109 年之勞、健保投保紀錄,顯
示被告目前投保單位為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乙情相符(見
他調卷第101 至105 頁)。既被告目前已能如常人般付出勞
務、支領薪資,從事與人接洽之保全工作,足認本件原停止
審判之原因(即被告心神喪失)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爰依法撤銷上開案號之停止審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