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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1號                          第247號 原   告 陳鄒淑       鄒陳金玉       陳仁崇       陳捷安       陳啓天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周志龍律師 被   告 林松慶       銘傳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盈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31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