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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游士欽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劉怡茹 被   告 洧勝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容 被   告 李承勳 (即李建國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64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 告另訴「被告李建國之僱用人」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