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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黃為安       張瑜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弘律師 被   告 楊宗晟       安得蘆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文凱 訴訟代理人 江正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6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