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合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張榮靖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11082 號、109 年度偵字第7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合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開公司代表人張
榮靖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張榮靖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