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6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合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張榮靖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11082 號、109 年度偵字第7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合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開公司代表人張 榮靖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張榮靖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