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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附民緝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被   告 林正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 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林正合於本件繫屬後,未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並於 民國109 年2 月27日死亡。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正合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因被告已於109 年2 月27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本院即以109 年度審訴緝字第5 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 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英泰開發有限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