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麟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9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瑞麟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
拘役伍拾日
,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瑞麟係「元鈺電器行」之負責人,平日負責冷氣機之維護
與安裝業務,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至31日,在高雄市○○
區○○○路○○巷○○號「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海崴公司)進行該公司之冷氣機安裝工程時,本應注意安裝
冷氣室內機連接室外機之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需插到底、將
快速接頭以絕緣膠帶絕緣,且內外機組及室外電路控制分盤
需接地,避免電阻過大、漏電、短路而引發火災,以確保其
所安裝冷氣機之使用安全,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施工時未將冷氣室內機連接室外機
之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插到底、亦未將快速接頭以絕緣膠帶
絕緣,且內外機組及室外電路控制分盤未接地,導致其安裝
在海崴公司2 樓會客室內之冷氣機於108 年7 月4 日9 時29
分許,因電器因素而起火燃燒,火勢蔓延導致海崴公司辦公
室內部物品、裝潢、牆壁及天花板均受火熱不等程度之燒損
,並延燒波及李先茹所經營之高雄市○○區○○○路○○巷○○
號「真富有限公司」( 下稱真富公司,建物所有人:臺灣派
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頓公司) ,及侯惠芬所經
營之高雄市○○區○○○路○○巷○○號「台羽五金有限公司」
(下稱台羽公司) ,造成上開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物失火燒燬
,致生公共危險。
嗣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接獲報案後,於同
日9 時36分許抵達現場撲滅火勢,並進行火災勘查
鑑定後,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派頓公司、真富公司、台羽公司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許瑞麟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
證
據能力(見易卷第208 至209 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
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
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6 年12月28日至31日在海崴公司進行冷
氣機安裝工程,施工時未將冷氣室內機連接室外機之控制線
絕緣快速接頭以絕緣膠帶絕緣,且內外機組及室外電路控制
分盤未接地
等情,惟
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
犯行,辯稱:伊安裝時有將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插到底,並
反拉確定其緊密性,且因使用絕緣快速接頭故無需再以絕緣
膠帶絕緣,裝機完成時沒有感電情形故無需施作接地,伊對
本案火災之發生無過失云云。經查:
㈠被告係「元鈺電器行」之負責人,負責冷氣機之維護與安裝
業務,其於上開時、地進行冷氣機安裝工程,施工時未將冷
氣室內機連接室外機之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以絕緣膠帶絕緣
,且內外機組及室外電路控制分盤未接地,嗣由其安裝在海
崴公司2 樓會客室內之冷氣機於108 年7 月4 日9 時29分許
,因電器因素起火燃燒,火勢蔓延導致海崴公司辦公室內部
物品、裝潢、牆壁及天花板均受火熱不等程度之燒損,並延
燒波及真富公司、派頓公司及台羽公司,造成上開公司如附
表所示之物失火燒燬,致生公共危險等情,業經
證人即海崴
公司負責人林旭信於警詢及偵查中、冷氣製造商即旗遠公司
實際負責人宋正明、旗遠公司課長呂振賢、高雄市政府消防
局火災調查科股長王永坪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4 至
5 頁,他卷第77至81頁、第99至103 頁、第115 至117 頁)
,並有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08 年8 月7 日高市消防調字第10
833360200 號函
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包含鑑定書摘要、
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
錄、調查筆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現場平面圖與物品配置
圖、現場照片及影片光碟等)、冒出火花之照片附卷
可稽(
見警卷第17至241 頁,偵一卷第341 頁),復有火場電線熔
痕證物
扣案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易卷第91至92頁)
,是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而被告於安裝冷氣機時是否有將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插到底
乙節,經證人呂振賢於消防局談話筆錄中證稱:公司指派我
於108 年7 月8 日上午至海崴公司瞭解冷氣機起火燃燒原因
,經拆下2 樓2 臺
未被波及燃燒之冷氣機,發現冷氣機室內
機連接外機的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沒有插到底,使用上會產
生電阻過大,會有電線走火之慮,同年月26日下午2 時火災
調查科再次前往現場勘查1 樓所安裝之冷氣施作情形,我有
在場,勘查結果是1 樓所安裝之4 臺冷氣機安裝施作方式均
與上述2 樓之冷氣機施作方式相同,即冷氣機室內機連接外
機的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沒有插到底等語(見警卷第129 至
131 頁)。且證人王永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因呂
振賢告知我,他看到冷氣機接頭只有插進去,沒有做包覆,
且部分接頭沒有插到底,我請海崴公司保留現場並聯絡相關
人員共同會勘,被告也在場,我們有拆現場其他沒有發生火
災的冷氣,發現被告安裝方式都一樣,確實當中有未插到底
的接頭等語(見他卷第101 頁,易卷第186 至191 頁)。且
現場冷氣機之快速接頭,明顯可見有未插到底之情形,有現
場勘查照片在卷
可佐(見警卷第233 頁)。又證人宋正明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此種接頭若有插到底,縱使沒有以絕緣膠
帶包覆,也不會隨著時間經過自然鬆脫等語(見易卷第180
頁),被告亦陳稱上開快速接頭安裝位置並非一般使用人會
碰觸到之處(見易卷第87至88頁),足認證人呂振賢及王永
坪於現場勘查之冷氣機控制線,確實有部分控制線絕緣快速
接頭未插到底,且均為被告安裝完成時之情形,並非因時間
經過或使用人碰觸拉扯而鬆脫。至被告辯稱其有將接頭插到
底,上開現場照片所拍攝的接頭是有一些蜘蛛網比較髒,感
覺像有縫隙云云,與證人之證述及現場照片顯不相符,自難
憑採。
㈢按刑法上之
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
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且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
需有相當
因果關係。又導線之所有連接處應以絕緣體或絕緣
裝置包覆;其絕緣等級不得低於導線絕緣強度,屋內線路裝
置規則(現名稱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5條第1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經查:
⒈證人王永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被告安裝冷氣雖使
用快速接頭,但公接頭要壓扁、牢固後插進去母接頭,因此
公接頭變扁的、母接頭是圓的,相接之後即便插到底仍有縫
隙,可以看得到裡面的銅線,所以必須要以絕緣膠帶包覆,
以免接觸到可燃物而燃燒,且曾有案件是因為沒有接地而發
生漏電引發火災;本案依目擊者即海崴公司員工王芝穎所述
,開啟冷氣後有碎冰及滴水現象,故研判本案發生火災應係
冷氣結霜結冰融化滴下來,因控制線安裝在冷氣下方,接頭
處未用絕緣膠帶包覆,且部分未插到底,水滴滲入接頭產生
短路的狀況,倘若被告有將快速接頭插到底、使用絕緣膠帶
包覆並做接地,縱使水滴下來應該不會發生短路、冒煙起火
的狀況等語(見他一卷第99至103 頁,易卷第186 至194 頁
)。
⒉且證人宋正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公司提供給被
告安裝的冷氣機都有經過檢驗合格,連接線我們沒有說絕緣
,說明書也沒有說是絕緣接頭,這種接頭只是用於壓接固定
電線並接上去,還是會有裸露,並沒有絕緣的效果,冷氣出
廠時母接頭是已安裝好的,施工人員用公接頭把電線壓接好
塞進去母接頭,必須再纏繞絕緣膠布;本案冷氣是安裝貼在
牆壁上,如果滴水沿著裝潢木板滲進去連接處,或是冷氣後
面水槽太多水滿出來到連接處,而連接處沒有絕緣,就有可
能引發火災;我們公司在產品上貼「裝機完成時如有感電情
形請務必施作接地」的貼紙,用意是提醒,其實都要接地,
如有感電更要注意接地,沒有接地會觸電甚至會引發火災等
語(見他卷第77至81頁,易卷第172 至183 頁)。
⒊互核證人前開證述,可見安裝冷氣時,冷氣室內機連接室外
機之控制線絕緣快速接頭需插到底,且因絕緣快速接頭連接
處仍有裸露及縫隙,需將快速接頭以絕緣膠帶絕緣,內外機
組及室外電路控制分盤亦需接地,以符合上開法規並避免電
阻過大、漏電、短路而引發火災,而被告
自承從事家電冷氣
安裝已32年餘(見警卷第125 頁,易卷第219 頁),依其經
驗及智識能力,理應注意及此,且依被告安裝時之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將快速接頭插到底、以絕緣膠
帶絕緣,並施作接地,其安裝行為
顯有過失。且本案冷氣機
起火處係被告所安裝冷氣室內機右下方,對照其他由被告以
相同方式安裝之冷氣室內機接頭處位置相近,有現場照片在
卷可佐(見警卷第157 頁、第233 頁),參以證人前開證述
,足認本案確因被告有上述安裝不當之過失,致冷氣滴水時
,水滴滲入接頭而引發火災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其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
㈣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臨訟
卸責之詞,尚
無足採,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75 條第3 項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
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此次修正係將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罰金刑「3 百元以下罰金」,調整為「9 千元以下罰金
」,惟上開條文原「3 百元以下罰金」,於94年1 月7 日刑
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
額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
本次修法僅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
予以明定,結
果並無輕重之差異,故無
新舊法比較問題,而逕予適用新法
,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
所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
僅建築物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
形,並未損及建築物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
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築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
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建築物本身尚
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
未遂犯之規定,故
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
3 條、第174 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
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本案失火
之結果,係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未損及建築物主要構造或
喪失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且依火勢延燒情形觀
之,其波及範圍甚廣,倘未即時撲滅,恐將危及建築物之主
要結構或造成人員傷亡之危險,顯已致生公共危險,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
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又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
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
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
體的觀察,成立
單純一罪,不以所燒燬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
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
號、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
可參)。是被告以一失
火行為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至海崴公司安裝冷氣,因上開過失,而肇致本案
火災發生,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造成公共安全之危害
及他人財產上之損失,所生危害非輕,惟本案係因被告疏失
所致,尚非惡意為之,再考量其到庭自陳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
度,現因頸部肌張力不全在家休養,靠家人協助維生,與父
母同住,家庭狀況普通等經濟生活狀況(見易卷第209 至21
0 頁),並提出義大醫療財團
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為佐
(見易卷第233 頁),及被告未能坦認過失,且
迄未與被害
人達成
和解並賠償其等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侃穎、林世勛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燒燬之物品 │
├──┼────────────────────────┤
│ 1 │海崴公司室內1樓挑高鐵皮屋頂靠近2樓挑高鐵皮隔間牆│
│ │側與該挑高隔間牆天花板上方側均受燒變色,煙燻積碳│
│ │,牆面及兩側儲放貨品呈輕微煙燻現象,室內走道天花│
│ │板、牆面呈煙燻積碳現象,2 樓走道天花板燒失,牆面│
│ │隔間板局部燒失或受燒碳化變色,董事長辦公室天花板│
│ │呈局部燒失,大部分碳化及煙燻積碳現象,辦公設備呈│
│ │表面煙燻積碳現象,總經理辦公室天花板、牆面燒失及│
│ │碳化,辦公設備呈表面燒熔及煙燻積碳現象,會計辦公│
│ │室天花板、牆面及辦公設備燒痕呈由上而下受燒痕跡,│
│ │茶水間天花板、牆面及設備愈靠近天花板側燒痕愈顯嚴│
│ │重,男女廁所天花板、牆面及設備呈愈靠近天花板側,│
│ │表面煙燻積碳現象愈顯嚴重,會客室天花板、牆面、行│
│ │政櫃台及家具家電設備燒燬,石膏隔間牆板材剝落,殘│
│ │留角材,西側牆面上半部天花板燒失,屋頂燒痕嚴重,│
│ │其與隔壁(22號)隔間板材上端有剝落現象,角材彎曲│
│ │變形,金屬呈氧化物析出現象,該處呈較嚴重燒痕,該│
│ │處冷氣機室內機嚴重燒燬,殘剩金屬背掛板,背掛板嚴│
│ │重氧化,於該處呈「V」型燒痕。 │
├──┼────────────────────────┤
│ 2 │真富公司2 樓「倉儲室2 」天花板及牆面輕微煙燻積碳│
│ │,儲放之藥品外包裝紙箱呈局部輕微煙燻積碳,2 樓走│
│ │道天花板輕鋼架燒燬掉落地面,木質隔板牆面表面受熱│
│ │局部變色及煙燻積碳,2 樓「倉儲室1 」天花板、牆面│
│ │受燒碳化變色,儲放之藥品外包裝紙箱呈局部輕微煙燻│
│ │積碳。 │
├──┼────────────────────────┤
│ 3 │台羽公司室內1 樓東南側天花板輕鋼架局部塌陷,廠區│
│ │天花板及牆面部分輕微煙燻,機械設備工具、成品半成│
│ │品呈表面煙燻積碳及水損現象,2 樓廠區天花板、牆面│
│ │局部煙燻積碳、機械設備工具、成品半成品部分表面燒│
│ │熔及煙燻積碳,休息區之家具呈表面煙燻積碳現象,夾│
│ │層後側牆面受燒彎曲變形變色,2 樓夾層與鄰戶(26號│
│ │)之間的隔間牆燒失,鐵皮屋頂與牆面鋼材角架受燒彎│
│ │曲變形變色,儲放之包裝紙箱及雜物燒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