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4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龍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3215號),
嗣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412 號),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古龍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
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古龍於本院
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
二、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第1 項之
故買
贓物罪;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共5 罪)。又被告如附表一
編號二至六所示偽造「謝文富」署名、指印之行為,分屬偽
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
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
告所犯上開6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前因
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易字
第46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5 月2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
可參,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 罪,核符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
定
累犯之規定,又被告所涉構成累犯之前案,雖與本案所涉
案件間罪質不同,然其前已有多次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
院判刑之紀錄,並非僅有偶然之犯罪,其於刑罰執行完畢後
,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於返回社會後自我控管,不再觸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明知其行為足生損害於他人卻仍
再犯本案,顯見前案之徒刑對被告未生警惕作用,被告對前
開已經執行完畢之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惡性非輕,因認有
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
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滿足己身需求,明知
告訴人謝
文富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係屬贓物,仍予收購使用
,足以助長財產犯罪歪風,並增加
偵查犯罪機關追查贓物之
困難;復持上開證件冒用
告訴人謝文富之身分偽造私文書租
用車輛作為自己代步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謝文富及迅捷
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迅捷公司)、翔泰租車有限公司(
下稱翔泰公司)對於出租車輛客戶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均屬
不該;另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且
犯後業已坦承
犯
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自陳學歷為高職
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暨衡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
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在108 年4 月21日至同年5 月3 日間,
時間密接且犯罪手法類似,
乃就被告所犯上開6 罪定其應執
行刑,並
諭知相同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收受之告訴人謝文富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
雖均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惟未據
扣案,且上開物品均已交予
他人而下落不明,告訴人謝文富並已辦理掛失停用並補辦完
成
等情,
業據被告及告訴人謝文富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
則考量該等證件純屬供證明個人身份、資格使用,且已辦理
掛失、補發等手續完成,是為節省司法程序所不必要之勞費
及審酌刑法上之重要性(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增訂理由
參
照),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或
追徵。
㈡另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前揭沒收之規定,係關於偽造署
押所設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總則沒收之規定而為
適用
。經查,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各文書上偽造之「謝文富」
署押,皆為被告所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219 條規定,在附表一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罪刑項下分別宣告
沒收。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私文書,雖係被告所偽
造,然既已交予迅捷公司及翔泰公司之承辦人員以行使,已
難認尚屬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
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收受、
搬運、
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 一 │如
起訴書犯│古龍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罪事實欄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㈠所示 │ │
├──┼─────┼──────────────────────┤
│ 二 │如起訴書附│古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編號1 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示 │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偽造之「謝文富」署押伍枚均│
│ │ │沒收。 │
├──┼─────┼──────────────────────┤
│ 三 │如起訴書附│古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編號2 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示 │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偽造之「謝文富」署押陸枚均│
│ │ │沒收。 │
├──┼─────┼──────────────────────┤
│ 四 │如起訴書附│古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編號3 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示 │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偽造之「謝文富」署押陸枚均│
│ │ │沒收。 │
├──┼─────┼──────────────────────┤
│ 五 │如起訴書附│古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編號4 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示 │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偽造之「謝文富」署押肆枚均│
│ │ │沒收。 │
├──┼─────┼──────────────────────┤
│ 六 │如起訴書附│古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表編號5 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示 │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偽造之「謝文富」署押貳枚均│
│ │ │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偽造之文書 │欄位 │偽造之署押│證據出處 │
├──┼────────┼───────┼─────┼─────┤
│ 一 │迅捷公司108 年4 │承租人姓名欄 │簽名1 枚 │偵卷第45頁│
│ │月26日租賃契約書│ │指印1 枚 │ │
│ │ ├───────┼─────┼─────┤
│ │ │租賃車車輛資料│簽名1 枚 │同上 │
│ │ │簽章欄 │指印2 枚 │ │
├──┼────────┼───────┼─────┼─────┤
│ 二 │迅捷公司108 年4 │承租人姓名欄 │簽名1 枚 │偵卷第47頁│
│ │月30日租賃契約書│ │指印1 枚 │ │
│ │ ├───────┼─────┼─────┤
│ │ │租賃車車輛資料│簽名1 枚 │同上 │
│ │ │簽章欄 │指印1 枚 │ │
│ │ ├───────┼─────┼─────┤
│ │ │立契約人(乙方│簽名1 枚 │同上 │
│ │ │)欄 │指印1 枚 │ │
├──┼────────┼───────┼─────┼─────┤
│ 三 │迅捷公司108 年5 │承租人姓名欄 │簽名1 枚 │偵卷第49頁│
│ │月1 日租賃契約書│ │指印1 枚 │ │
│ │ ├───────┼─────┼─────┤
│ │ │租賃車車輛資料│簽名1 枚 │同上 │
│ │ │簽章欄 │指印1 枚 │ │
│ │ ├───────┼─────┼─────┤
│ │ │立契約人(乙方│簽名1 枚 │同上 │
│ │ │)欄 │指印1 枚 │ │
├──┼────────┼───────┼─────┼─────┤
│ 四 │迅捷公司108 年5 │承租人姓名欄 │簽名1 枚 │偵卷第51頁│
│ │月2 日租賃契約書│ │指印1 枚 │ │
│ │ ├───────┼─────┼─────┤
│ │ │租賃車車輛資料│簽名1 枚 │同上 │
│ │ │簽章欄 │指印1 枚 │ │
├──┼────────┼───────┼─────┼─────┤
│ 五 │翔泰公司108 年5 │承租人簽章欄 │簽名1 枚 │警卷第86頁│
│ │月3 日租賃契約書├───────┼─────┼─────┤
│ │ │立契約人欄 │簽名1 枚 │警卷第88頁│
├──┴────────┴───────┴─────┴─────┤
│偽造之「謝文富」署押共23枚 │
└───────────────────────────────┘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215號
被 告 古龍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17樓之2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古龍於民國106 年4 月16日23時許,於新北市○○區○○
路因吸食愷他命後駕駛車輛
為警查獲,未依限繳納罰鍰及遭
吊扣之駕照,而於107 年5 月6 日遭吊銷駕照,擔心無照駕
駛為警方查獲,於108 年4 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間某時,在
臺中市○○路附近某網咖,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
男子所兜售之謝文富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普通小型
車)正本均係來路不明之物(上開證件係謝文富於108 年4
月21日凌晨某時失竊之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新
臺幣(下同)2,000 元之價格故買之。㈡嗣古龍分別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附
表所示地點,冒用謝文富之身分承租車輛,並在附表偽造署
押欄所示處偽造謝文富署押,而偽造該具私文書性質之如附
表偽造文書欄所示租賃契約書後交予不知情之租賃公司員工
,表示欲承租車輛之意思而行使之,租賃公司員工因而將如
附表所示車輛出租予古龍,足生損害於迅捷國際租賃有限公
司(下稱迅捷公司)及翔泰租車有限公司(下稱翔泰公司)
對於車輛租用人管理之正確性及謝文富本人。嗣古龍於108
年5 月4 日15時5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車於臺中
市○區○○○路近向上路發生車禍,經處理交通事故警方通
知翔泰公司到場,翔泰公司始悉實際租車之人為古龍
而非謝
文富,遂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翔泰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龍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被害
人謝文富及翔泰公司代表人蔡室東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
證
人黃柔安警詢證述、迅捷公司及翔泰公司租賃車輛契約書(
含租賃說明書)及附表車輛車籍資料、翔泰公司現場監視器
照片、內政部109 年3 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90240217號函所
附掛失國民身分證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9 年
4 月27日中市警一分交字第1090029117號函所附車禍資料、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9 年4 月28日新北裁收字第
1095183989號函所附裁罰資料等在卷
可稽,是被告自白應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古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故買贓物、同法
第216 條及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又被告偽造
謝文富署押( 含指印)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再者,被告所犯故買贓物及五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犯
意有別,請分論併罰。另被告如附表偽造署押欄偽造之署押
,請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之。末以,被告係向他人買受
謝文富上開證件,所為並非
侵占,報告意旨認此部分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337 條侵占罪嫌,
顯有誤會,附此述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 英 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偽造文書 │偽造署押(含簽 │承租車輛 │
│ │ │ │ │名及捺印) │ │
│ │ │ │ │ │ │
├──┼──────┼─────────┼─────┼───────┼──────┤
│1 │108年4月26日│臺中市○區○○路 │租賃契約書│⑴承租人姓名欄│車號000-0000│
│ │10時45分許 │262號迅捷公司 │ │ 及租賃車車輛│號車輛 │
│ │ │ │ │ 資料確認簽名│ │
│ │ │ │ │ 欄偽簽「謝文│ │
│ │ │ │ │ 富」署名2枚 │ │
│ │ │ │ │⑵承租人姓名欄│ │
│ │ │ │ │ 及租賃車車輛│ │
│ │ │ │ │ 資料欄偽造「│ │
│ │ │ │ │ 謝文富」指印│ │
│ │ │ │ │ 3枚 │ │
├──┼──────┼─────────┼─────┼───────┼──────┤
│2 │108年4月30日│同上 │同上 │⑴承租人姓名欄│車號000-0000│
│ │16時25分許 │ │ │ 、租賃車車輛│號車輛 │
│ │ │ │ │ 資料確認簽名│ │
│ │ │ │ │ 欄及右下角乙│ │
│ │ │ │ │ 方親筆簽章欄│ │
│ │ │ │ │ 偽簽「謝文富│ │
│ │ │ │ │ 」署名3枚 │ │
│ │ │ │ │⑵承租人姓名欄│ │
│ │ │ │ │ 、租賃車車輛│ │
│ │ │ │ │ 資料欄及右下│ │
│ │ │ │ │ 角乙方親筆簽│ │
│ │ │ │ │ 章欄偽造「謝│ │
│ │ │ │ │ 文富」指印3 │ │
│ │ │ │ │ 枚 │ │
├──┼──────┼─────────┼─────┼───────┼──────┤
│3 │108年5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車號000-0000│
│ │20時10分許 │ │ │ │號車輛 │
│ │ │ │ │ │ │
├──┼──────┼─────────┼─────┼───────┼──────┤
│4 │108年5月2日 │同上 │同上 │⑴承租人姓名欄│車號000-0000│
│ │15時20分許 │ │ │ 及租賃車車輛│號車輛 │
│ │ │ │ │ 資料確認簽名│ │
│ │ │ │ │ 欄偽簽「謝文│ │
│ │ │ │ │ 富」署名2枚 │ │
│ │ │ │ │⑵承租人姓名欄│ │
│ │ │ │ │ 及租賃車車輛│ │
│ │ │ │ │ 資料欄偽造「│ │
│ │ │ │ │ 謝文富」指印│ │
│ │ │ │ │ 2枚 │ │
├──┼──────┼─────────┼─────┼───────┼──────┤
│5 │108年5月3日 │臺中市○區○○○路│同上 │承租人確認簽章│車號000-0000│
│ │21時許 │二段170號翔泰公司 │ │欄及租車說明空│號車輛 │
│ │ │ │ │白處偽簽「謝文│ │
│ │ │ │ │富」之署名合計│ │
│ │ │ │ │2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