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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25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茂 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50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易字第249號),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勝茂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第十行「109 年5月20」應更正為「108年5月20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補充「被告陳勝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 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院審 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致告訴人慶展公司受有30個鐵線空料架之損失,欠缺尊重 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犯後雖曾於偵查時坦承犯行,惟後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犯行,至第三次準備程序時始坦承犯 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已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第一期給 付,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合作 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各1份在卷可佐(見易字卷第77至79、105 頁),兼衡其自陳因積欠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空料架,為 將空料架返還該公司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案發時以載貨司機為業,月薪約5、6萬元,已婚 ,育有2名子女,分別為20歲、16歲,配偶目前懷孕5月餘, 與配偶及2名子女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 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即30個鐵 線空料架,均未扣案,惟被告已將其中8個鐵線空料架返還 告訴人,業據證人蘇美玲於偵查時陳述在卷(見偵卷第51頁 ),是被告已返還部分犯罪所得;就其未返還部分,亦與告 訴人調解成立,約定分期給付告訴人共計5萬元,有調解筆 錄1份附卷可參(見易字卷第77至78頁),認已足以剝奪 被告之犯罪利得,倘再就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 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世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950號 被 告 陳勝茂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段 000巷0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 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勝茂為職業大貨車司機,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前,曾受託 駕駛大貨車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慶展 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展公司),載運慶展公司廠房 內鐵線空料架(該料架為慶展公司向生產鐵線廠商訂購,鐵 線使用完畢後,上開生產鐵線之廠商會指派司機至慶展公司 載回料架)兩次,因當時陳勝茂向慶展公司廠務人員顏美茹 告知係受「申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成公司,鐵線 生產產商)委託前來載運申成公司所有鐵線空料架,因此顏 美茹主觀上認為陳勝茂係申成公司專責載運空料架之司機。 嗣於109年5月20日10時許,陳勝茂明知當日申成公司並無委 託伊前往慶展公司載運鐵線空料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到場,向顏美茹佯稱要 載運鐵線空料架云云,致顏美茹陷於錯誤,誤認係申成公司 委託其到場載運,遂同意陳勝茂載運,陳勝茂遂操作廠區堆 高機將30個鐵線空料架(分別為申成公司、官田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等所有)放置到上開大貨車上,隨即駕車離開,而詐 得慶展公司所保管之30個鐵線空料架得手。嗣慶展公司職員 蘇美玲發覺有異,報警後由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追查,始悉 上情。 二、案經慶展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勝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蘇美玲指訴之情節相符,復經證人顏美茹證述被害 情節在案,並有路邊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及車籍資料等附 卷可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勝茂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詐得之鐵線空料架22個(8個已歸還),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然被告光明正大操作慶展公司堆高 機將空料架載走,顯非趁人不知之竊取行為,而係利用他人 陷於錯誤之詐欺行為,所為非竊盜而係詐欺,報告意旨容有 誤會,附此述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 英 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