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綠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育民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謝世英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黃郁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942號、108年度偵字第1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綠建股份有限公司、陳育民、謝世英所犯為死刑、
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時,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