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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1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被   告 蔡靜嫻       趙世章       洪大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