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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2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被   告 黃彥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9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彥豪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彥豪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09 年 度易字第9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 附麗,亦應併予駁回。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其餘請求被告王 亦傑、張嘉緯、郭宗英、世谷貿易有限公司賠償部分,業經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