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
代理人 謝志強
被 告 黃彥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
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9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黃彥豪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彥豪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09 年
度易字第92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
附麗,亦應併予駁回。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其餘請求被告王
亦傑、張嘉緯、郭宗英、世谷貿易有限公司賠償部分,業經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林 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