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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真富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被   告 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旭信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陳逸軒律師       許駿彥律師 被   告 旗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許瑞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60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