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真富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李先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
被 告 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旭信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陳逸軒律師
許駿彥律師
被 告 旗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許瑞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60 號
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