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華
謝慧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6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
㈠緣台灣賽車國際交流協會(下稱賽車協會)定於民國108 年
10月25日至27日,在高雄市○○區○○○道舉辦「2019高雄
直線競速SDR 嘉年華」之活動(下稱本案活動),其活動執
行之分工如下:⒈由被告即賽車協會之林天華擔任本案活動
之專案執行長,負責本案活動之執行事項;⒉另委託多聯活
動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聯公司,已於109 年2 月6 日
更名為建邑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案活動之執行,
委託內容包含整體活動之專案管理及賽事硬體設備發包執行
與管理等工作事項,並委由多聯公司規劃交通管制維持計畫
,並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核定,且多聯公司係以被告謝慧蓉擔
任專案執行長;⒊再由多聯公司委託勝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勝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長義(所涉過失傷害部分
,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載運本案活動所需之紐澤西
護欄,
搬運至指定地點,並以起重機掉掛至指定的位置。
㈡被告林天華、謝慧蓉均為本案活動之專案執行長,應注意本
案活動的各項細節是否依照相關計畫確實執行到位,且被告
2 人均明知:⒈交通維持計畫經核定結果,世運大道管制時
段:「108 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共5 天,東向西車道封閉
、西向東單線雙向調撥通行」;⒉多聯公司將紐澤西護欄搬
運事項發包給勝鑫公司,由黃長義於108 年10月14、15日將
紐澤西護欄搬運至世運大道東向西車道,且依現場人員指揮
將紐澤西護欄放置在道路邊緣內側而縮減車道寬度,應注意
設置閃光燈、三角錐等警示設施以避免及減低碰撞風險;⒊
依照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於108 年10月14至18日之間,因
封閉世運大道之由東往西方向車道,而必須擺設禁止進入之
告示牌,並全日聘請指揮交通人員,指揮車輛改道
等情。
㈢然被告2 人竟疏未注意,且依當時之情狀,並無任何不能注
意之特殊情形,在黃長義將紐澤西護欄擺放置定位後,被告
2 人竟未依照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而未完成下列事項
:⒈於世運大道由東往西方向車道,設置禁止進入之告示牌
;⒉聘請指揮交通人員,全日在路口處指揮交通;⒊在紐澤
西護欄佔用車道寬度處,設置閃光燈與三角錐等警示設施。
㈣
適有
告訴人黃彥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
載
告訴人即其母親何美銂,於108 年10月16日17時57分許,
因世運大道由東往西方向之車道並沒有設置禁止進入之告示
牌或任何指示號誌等,也沒有任何指揮交通人員阻擋,告訴
人黃彥傑即騎乘機車進入世運大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世
運大道東向西車道外側,不慎碰撞放置在車道外緣的紐澤西
護欄而摔車倒地,致告訴人黃彥傑受有右肘、右腕、右胸腹
及右膝多處挫擦傷等傷勢,告訴人何美銂則受有右膝撕裂傷
、右側近端腓骨骨折、右足大腳趾近端及遠端趾骨骨折、右
足第二腳趾近端趾骨骨折、右小腿撕裂傷、右肘、右腰、右
踝及右足擦傷等傷勢。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
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2 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2 人業與告訴人黃彥傑、
何美銂達成
和解並給付約定之款項,經告訴人2 人具狀
撤回
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電話紀錄及撤回告訴
聲請狀在卷
可
參,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