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UONG QUOC THANH(梁國青)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9680號、110年度偵字第10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UONG QUOC THANH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
有期徒刑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伍仟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LUONG QUOC THANH於民國110 年6 月21日8 時許起至同日19
時21分前某時許止,在高雄市燕巢區某友人宿舍中飲用啤酒
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19時21分稍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9時21分許,行經高雄市○○區○
○路○○○ 號前某無名路口時,不慎與陸宜宗所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LUONG QUOC THANH涉犯
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902 號為
不
受理判決在案)。
嗣經警據報前來,並於同日19時45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二、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LUONG QUOC THANH於警詢及
偵查中均
坦
承不諱,核與
證人陸宜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高雄市交通大隊岡山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財團
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及人車損
害照片19張、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
可稽,
足證被告之上開
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
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LUONG QUOC THANH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爰
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致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述之車禍
,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
公眾之人身安全,殊值非
難;惟念及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
可參,且其於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暨其
自陳為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以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勉持
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
儆。
四、另查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為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之合法來台工作者,居留期限至民國113 年4 月6 日,為
合法居留,有被告中華民國居留證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
本案之犯罪情節、性質及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等節,認無
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
驅逐出境之必要。
五、又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良有
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
科刑之教
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
自由
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
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自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5,000元,冀
能使被告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又被告倘違反前揭
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
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