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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2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吳玲潁 被   告 李佳峰 被   告 志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6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