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1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温梓辰 被   告 陳天啓       淞琦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健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 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 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陳天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以110 年度偵字第13860 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惟同年12月16日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該 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及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附卷 可稽;而原告於110 年12月14日即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日期 註記章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既於上開 刑事訴訟繫屬前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又按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 序,不得補正,即亦不得因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 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從而,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之訴因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另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 為准駁,併予敘明。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 所受損害,仍得於刑事案件繫屬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 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件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