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裕仁
訴訟
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鍾美馨律師
被 告 許庭嚴
凱
旋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12
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如
附件) 。
二、被告許庭嚴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
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許庭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
109 年度交易字第124 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無庸繳納裁判費,於
本院審理
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
訴訟費用
負擔問題,自無庸於主文欄內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
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
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
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