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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原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玠樺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鄭森一




被      告  唐兆凱


選任辯護人  陳正軒律師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曾俊偉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78號、110年度偵字第1597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016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何玠樺、鄭森一、唐兆凱、曾俊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